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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许多人觉得中国若达到像欧美的状况,就法治了,就好了。
对于社区矫正执法,应当由办事为主向办案为主的监督模式转变,实现办事程序办案化。笔者认为,作为正式立法,对其执法主体冠以这样的称谓,没有区分执法责任主体、执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和其他行政服务人员,是否意味着人人可以办案、人人可以执法?如果不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导致职权不清、责任不明,不能不说是执法者主体地位缺失的直接表现。
323个地(市、州)、2607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占全国建制数的97%和91%。在《征求意见稿》中,执法主体大部分都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整个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会出现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等具体的称谓。笔者根据实践调研,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执法人员的地位和职权。可见,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矫正小组其他人员的职能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日益增多,但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作为司法行政人员,对罪犯服刑实施执法权,没有纳入警察编制,也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执法权限。
这一地方性改革表明了社区矫正警察有其社会基础,得到了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认同。理由如下: 第一,是由社区矫正执法对象决定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省市的授权决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行全覆盖,其中就有一条:有权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如果开了这个口子,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将会产生重大深远影响,建议有关方面进行慎重讨论研究。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相关法律包括修改宪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中央的重大政治主张,但要使这些主张成为宪法和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党还有一个对国家权力机关善于领导的过程。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在中央,实际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从国家政权机关行使职权的特点与规律来看,政府为保持行政管理的依法有效运行,可以也应当有自己的政纪,用政纪约束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实行自我管理、自我修复。
要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党中央也需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主张,其间,有一个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严肃地审议表决的过程,如果在权力机关的审议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甚至不排除不能一次审议表决就获得通过的情况。宪法的修改、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客观上需要酝酿的时间,需要一个探索实践和各方面形成共识的过程。
是立法,就要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各种反对意见,要像彭真当年所说所做的一样:八面树敌,通过听取不同意见缜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面临的问题困难。本文原题为《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专论栏目 进入 刘松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监察体制改革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理论实践方面又曾出现取消检察机关的观点,但未能成功。以前分散的监督体制存在诸多弊端,整合相关职能是必要的。
比如,从政党运行的规律看,党纪是政党进行自我约束的规则,应当由政党自身的组织来解决,但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用党内纪律对政党内部成员进行监督,就需要讨论其理论基础问题。比如,上述党纪、政纪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纪律,就涉及党建中的专业性问题,以及行政、审判、检察职能行使中的专业性问题,而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纪律约束的专业性也很强。这里的各政党和个人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理论中,有人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进行监督,当然是指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进行监督。
这是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保证重大改革的正确性,应当允许和鼓励公开讨论,包括公开提出不同的意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内部腐败已经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监察委员会当然也可能违宪,监察委员会违宪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违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特别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如果能对中纪委进行宪法监督,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对党中央的其他部门乃至党中央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规定,各政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几十年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负责人进行宪法监督,是一个未能得到充分讨论和有效解决的问题。
这一改革事关政治体制全局,在试点实践和今后的总结中,很大程度上恐怕要把发现问题、重视问题摆到突出位置。这些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当充分认识到在重大改革中遵守这一法定程序的极端重要性。这可以说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体制可能产生重大连锁影响。这次授权三个地方设监察委员会又是一个个案授权的典型。笔者认为,做好授权探索试点、让各方面形成共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时间过程如何与紧接着的立法计划科学衔接,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监察体制改革中,必须营造坚持党的领导的舆论氛围,但是,更必须贯彻四中全会三统一四善于的核心精神,突出强调和宣传党在提出主张后,如何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做法。
但是,现在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全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在性质上与此前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与中纪委的合署就有重大区别了。这样下来,在一个凭借职权获得地位和权威的国家机关体系中,检察机关还有什么重要的杀手锏和立身之本呢?它将何去何从? 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一级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以其独立的职权为基础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监察权,都可以成为一项系统性的支持国家权力体系某一重要方面的职权,所以,可以成立相应的一级政权机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三,应多听不同意见,特别应当注意听取和考虑各种反对意见。
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将会减少,影响力将会下降甚至大为下降,这对党的组织建设必然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议将党的领导放在监察体制改革必要性以及成功与否的核心位置加以评估研究。
这样的情况,党内是否有足够的讨论和思想准备? 第三,这会牵扯出能否对党进行宪法监督的重大问题。这个依法履职中的法是否包括宪法?如果包括宪法,是不是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比如,一个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专职党委常委、专职省委或市委副书记、省委或市委书记作出了违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能不能进行监督检查?与此相关联的是,一级党委及其部门的行为违宪了,监察委员会能不能监督检查? 还有一个问题,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实际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现在媒体的报道给人一种印象:似乎这一切都已经板上钉钉,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还没有召开,但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甚至修改宪法的结果好像已经出来了。基于以上三种情况,与监察委员会相比,特别是与自身改革之前对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与权威会不会大为下降? 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极为重要的机构,按照列宁的设想,它应当与党委会平行平级,才有利于展开对党委的有力监督。
监察委员会要对这些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的纪律监察,在专业性方面如何保证? 比如,原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范围的监督是有限的,但现在,监察委员会要实行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必然产生巨大的工作量,需要一个多少人的队伍才能承担这一职责? 再如,公职人员都分散在广泛的单位和领域,公职人员的很多问题特别是类似道德操守这样的问题,不出大事一般都是捂着盖子在内部小道传播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外部机关,难以知情,这些问题究竟是由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处理还是由监察委员会处理更为合适? 第五,监察委员会权力巨大,究竟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有的观点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作出这一授权决定提出质疑,从宪法体制上看,这不是什么问题。
有的党的机关的负责人本身就代表了这个机关(如一个省委书记本身就代表省委),对负责人的监察不就是对其所负责的党的机关的监察吗?这从体制看很大程度上给人的印象,就是将党的机关置于国家监察机关之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合署办公,与此前行政监察部门与纪委的合署办公,在性质上有重要区别。但是,总结经验的同时,更要发现问题,如果问题大于和多于经验,又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就说明不能急于以立法方式全面推行改革。
这样一种气氛应当引起注意。党中央、各级党委重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即使体制不甚完善,监督的力度也会很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监察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领导党政机关与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与整合多少职能、如何整合职能、整合职能后的积极效果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相比,孰大孰小,需要一个谨慎的评估和权衡。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的章程规定了自身的纪律约束,监察委员会可否对这些单位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还是有一个法理依据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全面认识授权的意义,特别要注意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或者成败兼具,利弊一时难以权衡。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国家政治体制的根本,牵涉问题错综复杂,最终要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建议稳妥而行,尊重法定程序,多听不同意见 现在,对于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显示出一个重要倾向,就是志在必得、事必功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改革力度最大、讨论最热烈、最引人关注的话题,大概就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了。
这样一个制度设计的奥妙是:一府两院如同兄弟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如同一位家长,家长要管住兄弟三人,必须让三兄弟彼此制约平衡,这可以说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政治文化特点的延续,也是权力运行一个基本的统治术。二是,监察委员会有没有能力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如此广泛的监督检查,需要谨慎研究。